人脸信息处理授权书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加黑加粗部分)。如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您暂停后续操作您可向湖南三湘银行工作人员咨询与反映,也可拨打湖南三湘银行4000880966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咨询与反映。

 

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行”):

一、本人授权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下同)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下同本人人脸信息,用于本人在贵行申请办理的以下业务及/或手续中的一种或多种:

1.办理结算账户业务(包括银行账户开立、撤销、变更及其他结算账户业务);

2.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包括开通、关闭、注销及其他网上银行业务);

3.办理信贷业务(包括申请授信、贷款、提款、个人(准)贷记卡及其他信贷业务);

4.办理现金产品业务(包括申请/确认购买、申请/确认赎回及其他现金产品业务);

5.其他业务:   {{otherBiz}}                                  

二、本人充分知悉贵行处理本人人脸信息系贵行为本人办理上述第一条中的业务所必需。基于此,本人充分理解并同意,为办理第一条所列业务之目的,本人到访贵行营业网点及/或通过贵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或其他与第一条所列业务相关的客户端等电子渠道登录、使用湖南三湘银行业务,本人的人脸信息即授权贵行处理。

三、本人理解并同意,贵行可按照第一条之规定,合法、正当、必要地将本人的人脸信息用于业务全部所需的工作流程之中,包括账户注册、业务开办、身份核验、登录验证、重要操作行为验证、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催收和司法追诉。贵行根据实际需要将前述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的,本人在此一并授权贵行可以将本人的人脸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贵行的关联方、律师事务所、催收机构及其他合作机构),并在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处理本人的人脸信息。

四、本人理解并同意,无论第一条所列的业务是否审批通过、办理成功,以及无论本人申请业务办理、已办理的业务处于存续期间还是业务终结之后,也无论本人是否撤回本授权,贵行均有权保留本授权书及依据本授权书或本人的另外授权所查询、收集、打印、存储的本人人脸信息,无须退还本授权书,但相关业务终结或本人撤回相应授权后,贵行不得进行除存储、删除以外的其他处理。

五、本人理解并确认,如本人人脸信息的采集、识别、验证和对比由本人使用的手机或其他智能终端及其系统完成,因本人使用的手机或其他智能终端设备的采集、识别、验证和对比等逻辑问题或手机/其他职能终端设备本身的安全性问题导致本人损失的,由本人自行承担,与贵行无关。本人将自行保管好手机及/或其他智能终端设备,避免他人在本人的手机及/或其他智能终端设备上盗取本人的人脸信息。本人承诺对通过本人人脸信息对贵行发出的指令所产生的结果承担完全的责任。

六、本人明确知晓本人的人脸信息经过脱敏或去标识化处理,确保接收方无法复原并重新识别到本人后,该信息将不再属于本人的人脸信息,贵行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方使用。

七、本授权书自本人作出(签名)之日起生效,在本授权书第一条所列的业务办理及存续期间内持续有效,至本人在贵行办理的第一条所列业务全部终结(包括相应贷款本息费用及其他款项全部结清、账户/银行卡销户/卡)或本人完全撤回本授权之日失效,本人在业务全部终结或本人撤回本授权后向贵行提出异议的除外。本人撤回授权不影响贵行此前基于本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有效性。

八、本授权书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因相关业务合同的任何条款无效而无效。

九、贵行已经依法向本人提示了本授权书与本人具有重要利害关系的条款,并已应本人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了明确说明。本人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本授权书全部条款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本授权书全部条款的约束。

 

授权人(签名):           

证件类型:{{sfz}}居民身份证            {{otherCert}}其他   {{otherCertInfo}}                  

证件号码:{{certNo}}                               签署日期:{{signDateYear}} 年 {{signDateMonth}}月 {{signDateDay}}日